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985号
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后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