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686号
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七星园4号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