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686号 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七星园4号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