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民初7442号
原告:***,女,194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浙江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北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4T4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丽***建设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何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