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5784号
原告:***龙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53300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双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居委会南西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THDH11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龙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双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龙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双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元,诉讼保全费673元,合计1389.5元,由原告***龙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