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塘沽海洋高新区滨都公用设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海洋高新区滨都公用设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河北路5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塘沽海洋高新区滨都公用设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红,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塘沽海洋高新区滨都公用设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5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德明
审判员  郝 真
审判员  刘继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魏雅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