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塘沽海洋高新区滨都公用设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塘沽海洋高新区滨都公用设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4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塘沽海洋高新区滨都公用设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8102078A。
法定代表人:张跃红,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34166W。
法定代表人:刘成林,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塘沽海洋高新区滨都公用设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采暖费1098115.61元及利息、诉讼费7432元。2020年6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调查询问。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成林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杨景崑
审判员  刘立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