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996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205弄7号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仡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