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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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8民初589号之一
原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15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1011469159495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00014303340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浙0328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县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工程款,以106870.54元为限。2021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7元,减半收取1218.5元,财产保全费1054.35元,合计2272.85元,由原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