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4172号
原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法律顾问。
原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9月4日,原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 琨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