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1381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藴北公路1755弄10号48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锑都中路(***市图书馆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湘1381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