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毅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1民初7122号 原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翔镇蕰**公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山**省晋中市榆次区桥**街**号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山**省太原市迎泽大街**号。 原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毅实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计326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贡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苏阳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