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秀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阳市秀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资质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13民初1384号
原告:海阳市秀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黄海大道30号盛华丽景1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493763021J。
法定代表人:李佳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坦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资质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黄海办事处埠岚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059030562G。
法定代表人:许巍。
原告海阳市秀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资质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坦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阳市秀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41800元的合同款;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办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内的中级工证书,由公司业务负责人于坦滨于2019年5月14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证书的业务,三个月内办理完毕,若办不好全额退款。被告至今早已超出约定办理期限,迟迟未予办理,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退款,但是被告迟迟未予办理。原告特诉至法院,以求公断。
被告烟台资质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5月1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内的中级工30人,共42000元(41800)。2、甲方对证书的真实有效性负全责。甲方负责证书,一次性考取,乙方只提供人员信息,其他一概不管。3、甲方代办证书的时长约为自收到乙方款项、人员材料齐备后三个月内。甲方办不好全额退款。甲方收款人(法人)为许巍,收款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莱山支行,收款账号为62×××72。甲方地址为烟台市莱山区南山世纪大厦B座1801室,联系人为许巍,187××××2663。乙方联系人为于坦滨。
2019年5月16日,原告通过业务负责人于坦滨的妻子张华的银行账户向合作协议约定的被告收款账户支付合同款项41800元。
庭审中原告称,合作协议是原告业务负责人于坦滨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许巍协商签订的,该协议是在被告公司办公室签订的,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打印版格式化的合作协议,于坦滨看完后提出原告的要求,许巍同意后让于坦滨把原告的信息及要求补充手写到合作协议上,后原、被告盖章确认,双方各执一份。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于坦滨通过微信和邮箱的方式,陆续于2019年5月21日前向许巍提供了30名人员的身份证及身份信息。至2019年11月23日,因被告未代办成功中级工资质证书,于坦滨通过微信告知许巍,“这个月再不出证,全额退款加补偿金吧。”许巍称,“按常理一个月内证书全部就发放完毕了,一个月内肯定没问题,12月20日之前没问题。”于坦滨则称,“到时再没出来证双倍返还金额。”其后,因被告仍未代办完成中级工证书,许巍于2020年3月4日通过微信向于坦滨发出一份书面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其中载明:鉴于2020年突发新冠病毒导致建筑中级工取证延迟事宜,本公司承诺对2020年4月底前还未取证的企业除退还相关费用外,给予20%的补偿;若省厅延迟取证批次可适当后延,以文件为准。于坦滨称“应该是退还全部费用,另加20%的违约金”,于巍称“是的,就是这个意思”。于坦滨称,“我等4月底了。”后,因被告仍未代办完成中级工证书事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款项41800元。
庭审中原告称,原告虽同意等到2020年4月底,但并不同意被告延期的主张,且被告至今未代办完成中级工证书,故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涉案合作协议系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41800元,被告亦应按照约定代原告办理并取得30名中级工资质证书。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款项、人员材料齐备后三个月内代为办理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被告在约定期限内并未完成代办事项,且在原告多次催促并要求返还款项的情况下,被告分别承诺于2019年12月20日之前、2020年4月底前完成,但被告至今仍未完成代办事项。而且,被告还曾于2020年3月4日承诺,2020年4月底前还未取证的企业除退还全部费用外,另给予20%的补偿。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完成服务事项,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完成服务事项,故,原告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烟台资质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海阳市秀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4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元,由被告烟台资质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海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