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东莞市富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田氏化工厂北侧六楼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6436325M。
法定代表人:舒棋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富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54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莞市富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8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104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富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663.8元。经查,**系本院(2018)粤0305执154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凤仪东方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将(2018)粤0305执154号案件执行款17052元、执行费155元从本案予以抵扣,抵扣后尚余款项68456.8元。现本院已将执行款6734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费1116.8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541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24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尚昌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