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华铝爱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1234号
原告:北京华铝爱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科技综合楼3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刘见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888弄7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瑜。
被告: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W-675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州。
原告北京华铝爱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华铝爱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华铝爱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铝爱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华铝爱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若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施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