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四通财源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888号
原告: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750753896U。
法定代表人:邱姿婵。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保、高元元,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四通财源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王家寨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307287288K。
法定代表人:赵敬山。
原告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四通财源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预交诉讼费用,违反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或在指定期间内办理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手续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全德
人民陪审员  王淑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