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民初8798号
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号虹桥上海城**栋**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伟宾,男,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河南,住址河**省中牟县法务。
委托代理人赵魏,男,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住址河,住址河**省中牟县司法务。
被申请人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街道**进村div>
法定代表人邱姿婵。
本院在审理**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4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佳
审 判 员  王盼盼
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