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锦建材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793号
申请保全人:***,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山东华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中华路湖南路路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NJ76F7E。
法定代表人:李树华,总经理。
被保全人:李树华,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华锦建材有限公司、李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鲁1502民初45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锦建材有限公司、李树华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华锦建材有限公司、李树华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路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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