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0178号
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95.5元,减半收取计9247.75元,由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