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隆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双杰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民初1304号
原告:深圳市长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教育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蔡振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双杰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309国道与石桥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左少东,董事长。
被告:高密市中雅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利群路(南)167号S1幢2号营业房3楼。
法定代表人:左少东,经理。
被告:重庆中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2号天王星商务大厦A区2号。
法定代表人:左少东,经理。
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2号A2-6-1。
法定代表人:李中,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长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双杰净水材料有限公司、高密市中雅净水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中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长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长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长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3元减半收取6192元,由原告深圳市长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广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裴晓萌
书 记 员 王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