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秦春成、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终1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春成,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星,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乃津,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2号A2-6-1。
法定代表人:李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玉洁,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北。
法定代表人:樊河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增,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鹤壁市完美艺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章巷(黎阳路54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高山,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高村镇韩楼村北。
法定代表人:鲁光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秦春成、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鹤壁市完美艺居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春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764元,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1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苗国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