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康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1717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62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2ANH987。
法定代表人:张伟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家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2号A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90596Q。
法定代表人:李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相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义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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