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郁南县广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14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郁南县广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建城镇南关路5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2号A2-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郁南县广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53民终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查明事实不清,案由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属于不需要建筑企业资质的劳务合同,不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属于结算条款,在双方未结算且***的违约行为造成广信公司损失的情况下,一、二审仍判决广信公司向***返还履约保证金,显失公平。据此,广信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广信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就本案审查重点分述如下: 关于合同定性问题。案涉《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全部土建、安装工程以及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工程所需材料,明显超出劳务合同的范围,故一、二审法院将其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无不当。 关于广信公司应否向***返还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双方未对***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进行验收结算,案涉《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广信公司可留5%工程款作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28日内付清。此外,双方确认***已于2018年6月退出案涉工程,由其他人接手后续工程建设。故二审判决广信公司向***返还案涉履约保证金,亦无不当。 综上,广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郁南县广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