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1670号
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源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0911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2号A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9059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56.78元,减半收取7178.39元,由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智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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