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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8民初895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裕华区。 被告:***市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东岗路46号世***1-203商铺。 法定代表人:***。 ***与***市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