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8民初895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裕华区。
被告:***市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东岗路46号世***1-203商铺。
法定代表人:***。
***与***市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