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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天山大街**沿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裕华区东岗路**世*****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7民初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且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工程款、工程质量而提起诉讼,而是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并赔偿其损失,故本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的起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协议》写明工程地点在***市井陉矿区,该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