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天山大街**沿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裕华区东岗路**世*****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7民初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且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工程款、工程质量而提起诉讼,而是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并赔偿其损失,故本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的起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协议》写明工程地点在***市井陉矿区,该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