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85连云港永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22民初985号
原告:连云港永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巍,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山海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泉。
原告连云港永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连云港永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永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永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连云港永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方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晗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