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2429号
原告:四川力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文德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
被告:***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南岗工业区新塘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雷长福。
原告四川力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力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力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力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薛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