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财保61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委托代理人宋炳伟,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6484419OY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0)鲁1581民初6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丽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