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张相魁、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财保621号
申请人张相魁,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宋炳伟,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6484419OY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申请人张相魁与被申请人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相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1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0万元。
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丽芬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