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2550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宋炳伟,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深河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田海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吴学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