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7101民初193号
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金融商务中心A2-5号楼第11-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百利来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和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济聊一级路与东外环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百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济聊一级路与东外环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滦河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百利来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和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百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百利来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和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百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聊城百利来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和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百利建材有限公司、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