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福晓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结构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1657号
申请人: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莱州路。
法定代表人:马兰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大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黎仁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对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结构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卢金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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