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0154号
原告:新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10层C1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1号楼10层北座110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新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线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