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98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1号楼10层北座110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四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33号1号楼3层3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京0106财保2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四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 572 811.78元。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四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 572
811.7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