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1808号
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水库路22号2号等21幢楼35号楼2层201室、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莱芜创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汶河大街0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芜创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蕊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