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创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莱芜创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538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效国,山东鲁中环宇(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芜创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汶河大街0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莱芜创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双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