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5388号
原告:成海田,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效国,山东鲁中环宇(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芜创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汶河大街0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海田与被告山东莱芜创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成海田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海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原告成海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