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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22财保15号 申请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纪山镇砖桥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92QA5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滨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81624700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昕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北京西路(万达广场)商务写字楼1**4层3A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55730895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津路支行、账号6760********和湖北昕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813********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560万元为限。并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责任限额560万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津路支行、账号6760********和湖北昕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813********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560万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马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