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2财保12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申请人: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滨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足额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若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 判 员 李 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