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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某某天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民终5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饮马峡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059107697B。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丙抄,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平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沙市区太岳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816247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沈那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2HT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7年1月1日生,浙江省文成县人,住青海省西宁市。 上诉人大***天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18)青289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天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18)青2891民初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大***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60元,减半收取156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0元,减半收取15680元,均由上诉人大***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治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