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民终5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饮马峡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059107697B。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丙抄,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平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沙市区太岳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816247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沈那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2HT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7年1月1日生,浙江省文成县人,住青海省西宁市。
上诉人大***天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18)青289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天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18)青2891民初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大***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60元,减半收取156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0元,减半收取15680元,均由上诉人大***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治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