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92民初81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滨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湖北省枝江市。特别授权。
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8)鄂0592民初816号之一民事裁定,续冻结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或续查封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等价值房产。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保全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的冻结和对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等价值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雄心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杜 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