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92民初81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滨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湖北省枝江市。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反诉原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7905元、减半收取计43952.50元,由湖北引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雄心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杜 昕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