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5770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
被告:**,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189号2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西产业园深圳路18号10幢1-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东路43号(**B区门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原告**诉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孟 玉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