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力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某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5393号 原告:**1,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2,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第三人: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东路43号(**B区门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综合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兼党支部书记。 第三人: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长春路588号驰辰易家建材装饰城1栋2层24-25室。 负责人:**。 第三人:**,女,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 原告**1与被告**2、第三人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3元,由**1负担。 审判员 苏  生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