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5393号
原告:**1,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2,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第三人: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东路43号(**B区门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综合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兼党支部书记。
第三人: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长春路588号驰辰易家建材装饰城1栋2层24-25室。
负责人:**。
第三人:**,女,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
原告**1与被告**2、第三人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3元,由**1负担。
审判员 苏 生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