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民初551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东路43号(**B区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358115268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立案,但未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其电子送达了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单,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七日缴纳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未按要求交纳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