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23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镇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926元(其中工程款2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26元、执行费32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