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23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1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白银力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935元(包括欠款4198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53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