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埃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龙岩新罗区法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埃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337号

原告:龙岩新罗区法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平登高西路**亿嘉丽都住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3BBL33J。

法定代表人:卢永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辉、徐飞,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埃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16273858。

法定代表人:林正昱,总经理。

原告龙岩新罗区法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埃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龙岩新罗区法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新罗区法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原告和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涉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新罗区法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新罗区法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 敏

审判员 谢 勇

审判员 陈聪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韦 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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