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40民初206号
原告:**土家族自治县***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都督大道9号(好望山13栋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8BW86C。
法定代表人:蒋泽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茂琪,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兴华花园B栋一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863218322。
法定代表人:林近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土家族自治县***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土家族自治县***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家族自治县***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家族自治县***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土家族自治县***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