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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2民初37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01月0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65763453,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1701房自编17A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蒋文久,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惠州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754511560Q,地址:惠州市下角东路24号第6层609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7.5元(原告已预交4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秀群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曾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